台灣經濟發展歷史
過去70年台灣經濟發展歷史以及相關政策
375減租
第一項土地政策是"375減租"台灣在日本統治下時,由於人口過多,因此擁有大量土地的房東可以決定誰可以租用該地區(需求量很高,但土地屬於一小群人)。租戶必須將所有農作物交給種子,除了種子部分。當發生自然災害或農作物歉收時,他們仍然需要向房東提供所有租金。過去,租金被稱為“鐵租金”,這意味著他們的權利沒有得到保護,即使他們沒有足夠的權利,他們仍然需要放棄一切。
第一項土地政策是改變這種狀況。中華民國政府過去在中國實行50%的租金政策,這意味著租金不能高於農作物的50%。1949年4月,台灣省總統陳誠宣布了新的土地政策“降低37.5%的耕地租金法”。它將50%的租金降低了25%,得出以下公式:
50% x (1-0.25) = 37.5%
- 業主不得提前租用土地租金。 如果農作物歉收,那麼租金應該更低。
- 租金合同應不少於六年。
- 合同到期時,如果房東不打算將其帶回去進行自耕農作,則應將其租給租戶。
- 如果房東計劃出售土地,則租戶優先購買。
- 每個城鎮都需要建立房租協會來處理土地爭用或爭論。
公地放領
以下政策是“出售公共土地”。根據台灣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報告,台灣的公共土地是日本政府,私人公司和個人擁有的土地。土地面積約為1760平方公里。從1951年到1976年,中華民國政府進行了9次銷售的公共土地交易。土地價格是該土地年稻米產量的2.5倍。人們必須通過農作物或現金支付價格十年。這政策的目的是使人民自給自足。這項政策使28.86.27萬戶家庭受益,出售的土地為1397570000平方米。
土地耕作計畫
1953年,即“出售公共土地”兩年後,中華民國政府宣布了一項新的土地政策,即“土地耕種程序”。這項政策使房東僅保留其土地的一部分,然後政府將其拿走並分配給人們。房東從政府那裡得到了一些補償,包括政府擁有的公司股票。